北京服装学院1959年2月建校,原名北京纺织工学院,1961年7月更名为北京化学纤维工学院,是由原纺织工业部建设的、以化学纤维高等教育为主的重点院校。1987年2月,改扩建为北京服装学院,为我国第一所服装高校。
第一条为保证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服装学院成人高等教育高起本、专升本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北京服装学院是一所以“求是创新、学以致用”为办学理念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为076。
第四条北京服装学院樱花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
第五条办学层次为:高起本、专升本。
第六条办学特点为:一方面注重专业特色,在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建设上突破普高的教学模式,更加注重应用性、实用性,在依托学校优质师资外,近年来还引进了大量具有实践经验的外聘教师,逐步形成了适合成人教育特点的教学模式。另一方面注重办学条件的改善,在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与普高资源共享的前提下,成人高等教育拥有五个专用服装工艺室、二个计算机房以及二十个多媒体教室,良好的办学条件确保了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招生咨询电话:64288211、4006997886
网 址:http://sce.bift.edu.cn
电子信箱:biftsce@bift.edu.cn
通讯单位:北京服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
邮政编码:100029
招生举报电话:64288281
第八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批。
第九条招生范围:社会招生
第十条学习方式:业余学习。
第十一条学制和年限:高起本5年、专升本2.5年。
第十二条办学地点/上课地点:北京服装学院樱花园校区,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学历类型:成人高等教育业余
第十四条毕业证书类型:成人高等教育
第十五条收费项目和标准:
如有变化则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报考我校高起本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十八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在专业加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其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文化课总分,录取时不计入专业加试总分;符合国家规定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免试入学。
第二十一条 在文化课统一考试或者艺术类专业加试过程中严禁任何考试舞弊行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若违反《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令33号)等法律法规实施考试舞弊行为将依法依规做出处罚,同时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校不足开班人数(2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同意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校内相关专业进行调剂(艺术类和非艺术类专业不可调剂),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通知书将以快递方式根据考生填写的联系地址发放到考生手中。
第二十四条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专业加试:报考本校艺术类专业考生均需参加本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报名工作安排详见招生简章。
1.加试内容: 高起本:素描
专升本:素描
2.加试时间:2019年9月21日上午
3.加试地点:北京服装学院樱花园校区
4.加试成绩发布方式与时间:在专业加试15个工作日后(遇节假日顺延)采取网上发布,考生可登陆我校公布的网站进行成绩查询。
第二十七条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处、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本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