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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教育学院2019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王雪 2019-07-04 11:08:58

    北京教育学院成立于1953年,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直管的成人高等师范学校。始终以服务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干部教师专业成长和学校办学质量提升为己任, 坚定不移地走培训专业化道路,逐步形成了“实践取向、专业引领、优质服务、开放创新”的办学特色。

    北京教育学院2019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2019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直管的成人高等师范学校。主要承担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培训以及本、专科层次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

    第三条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分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个层次,全部为业余学习方式。授课方式以面授为主,并积极开展网络教学等辅助方式。毕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相应层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我院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我院纪监审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招生计划及报名条件

    第五条2019年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业共计16个,招生计划将严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范围、培养层次、学习形式、学习期限、上课时间及地点等内容,以我院2019年招生简章为准。考生可登陆我院网站查询。

    第六条我院除小学教育、历史学、英语、音乐学、书法学、体育教育、智能科学与技术七个本科专业仅面向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基础教育教师自主招生外,其它专业面向社会统一考试招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生活能自理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均可报考我院社会统一考试招生专业(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除外)。

    第七条报考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否则将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八条凡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包括文化课符合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按和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须参加专业课加试。我院专业课加试时间为2019年9月21日上午9:00—11:00,地点为北京教育学院黄化门校区(东城区黄化门街5号),考生须持身份证、报名复核单参加专业课加试,加试成绩将作为录取的条件之一。考生可登陆我院网站查询 “专业课加试须知”, 10月24日起可查询加试成绩。

    录取办法

    第九条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据北京市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志愿顺序及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统考科目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课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加试合格线由我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划定,我院认可其他高校的专业课加试成绩。

    第十条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条件的考生,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分数进行投档并计入总成绩,我院按照总成绩进行录取。符合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经本人向我院申请,市教育考试院成招办资格审核通过后,可免试录取。

    第十一条 我院对录取不足15人的专业将不予开班,同时将不开班专业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对于不开班专业,我院依据考生志愿,将同意校内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校内其它可开班专业。不同意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我院予以退档。退档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重新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参与我院招生改革实验项目专业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我院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备案的招生录取方案进行。

    新生入学

    第十三条 新生被录取后,需按我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其为自愿放弃学籍,我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我院将按照上级规定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其它

    第十五条 我院新生的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规定执行。不同专业收费标准略有差异:艺术类专业学费参考标准为3000元/学年,文史、教育类专业学费参考标准为2000元/学年。

    第十六条 我院招生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招生网址:http://www.bjie.ac.cn →教育教学 →学历教育

    咨询电话:62018382、82089138。

    监督电话:82089120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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