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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大学2019年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王雪 2019-07-04 15:35:36

    长江大学是湖北省属高校中规模最大、学科门类较全的综合性大学,为湖北省重点建设的骨干高校,学校现有石油天然气、绿色农业2个湖北省优势特色学科群,16个“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其中,2个优势学科,6个特色学科,8个重点(培育)学科。

    长江大学2019年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方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长江大学(国标代码为10489),是湖北省重点建设的骨干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法人代表:冯征

    校址:湖北省荆州市南环路1号 (邮政编码:434023)。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条 长江大学于2003年4月16日经国家批准,由原江汉石油学院、湖北农学院、荆州师范学院、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四校合并组建而成,是湖北省省属高校中规模最大、学科门类最全的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长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为长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报名地点:长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外地考生也可在就近的本校函授站(点)报名。

    联系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南环路1号长江大学东校区(南院)继续教育学院

    邮政编码:434023

    咨询电话:0716--8067285(传真)

    电子邮箱:287417263@qq.com

    网址:http://jxjy.yangtzeu.edu.cn/

    第四章 招生内容

    第七条 招生计划:以教育考试部门公布的我校2019年成人高考招生计划为准。

    招生范围:具备招生资格的所有省市。

    报考要求:按教育考试部门公布的报名条件和报考工作安排执行。医学类专业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才能报考。

    考试要求:对考试违纪违法的考生,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令33号)进行处理。

    学习形式:函授

    学制:专升本2.5年、高升本5年、专科2.5年

    学历类型和毕业证书类型:成人高等教育

    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联系电话:0716-8067312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按各省(市)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教育考试院划定的分数线进行录取,我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九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0%。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校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凡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我校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 线上考生所填专业不够开班人数,经与考生协商,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经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我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函授站报到,之后,由函授站统一到校本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籍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函授以自学为主,每学期初由函授站提供所学教材、自学辅导资料、教学安排等资料,学员按自学进度表自学,函授辅导站平时安排辅导答疑,期末安排时间集中面授和结业考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未与我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如有考生及家长被欺诈,我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长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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