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内蒙古自学考试相关政策及最新消息汇总,供考生们参考。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好的了解关于自考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则。
一、高职高专系统将于9月20日至30日开放10天,试点院校集中上报以下三种情况下的校考课成绩:一是已注册交费但还没有组织校考的,二是已注册交费并组织考试但还没有上报校考课成绩的,三是已组织校考但没注册没交费的。
截止2013年9月30日已上报校考课成绩的高职高专学生,在其校考课成绩有效期内继续按原试点专业的相关政策执行。从2013年10月1日起,我中心不再接收试点院校上报校考课成绩。校考课成绩有效期为毕业后三年。
二、从2013年7月开始,高职高专在校生(含毕业生)首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它社会考生一样对待。
三、已批复的所有“专接本”试点专业终止试点工作,不再接受新生报考,各试点专业相关的校考课程同时取消。
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获悉,为规范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我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考做出了新规定。
从我区向外省(市、自治区)转考的规定是:在我区注册的自学考试考生并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需办理往外省市转考手续的,在我区自学考试报名报考期间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的报名报考系统,在网上选择自己的合格课程申请办理转考手续,同时通过农业银行的电子支付卡网上缴费(10元/门)。
考生申请办理转考手续后,其学籍将从自治区自学考试注册考生档案库中予以注销(包括没有申请转考的剩余课程成绩),考生从外省市再返回我区参加考试,按新生报名,原在我区取得的合格课程成绩无效。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不予办理转考手续。考生的论文答辩、实践课成绩(包括英语专业的“听力”、“口语”、“口译”成绩)及办理的课程免考不予办理转考手续。
第一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均可提出课程免考申请。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类:
1、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物理(工)、大学语文、汉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英语(一)、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政治经济学(财)、经济法概论(财)、经济法概论等;
3、专业课;
4、实践性环节考核(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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